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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商业银行2021年第1-5期企业大额存单发行要素公告
哈密市商业银行2021年第1-5期企业大额存单发行要素公告
 
一、发行要素
发行人 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对象 机构(企业)
计划发行量(亿元) 20 起点金额(万元) 1000
最小变动单位(万元) 1 计息类型 固息
起息日 认购日起息 付息频率 到期一次性支付
发行开始时间 2021-10-15 发行结束时间 2021-12-31
期限 3个月 年利率 1.90%
6个月 2.10%
1年 2.30%
2年 2.90%
3年 3.55%
质押条件 可办理质押
提前支取条件 可提前支取
备注 申购请签约《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大额存单
认购申请书》 
二、具体内容
(一)企业大额存单是指由哈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不包括个人)(下称“申请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属于公司存款类金融产品。
(二)企业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申请人应通过“大额存单基本信息”中记载的发行渠道办理认购、查询,“存单基本信息”中记载可提前支取或赎回的,应通过“存单基本信息”中记载的发行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办理质押的大额存单不自动兑付,不可办理转让登记。
(三)申请人须在发行开始时间(含)至发行截止时间(含)的银行对公业务营业时间内向发行人提出认购申请。申请人首次认购企业大额存单前,发行人将为申请人开立申购账户,用于企业大额存单的认购与兑付。
(四)申请人认购的存单金额不得小于“起存金额”,如认购金额超出“起存金额”的,须以“递增金额”的整数倍递增。
(五)企业大额存单自认购日(认购日以业务成功办理之日为准)起计息,存单本金及利息于存单到期日兑付至申请人在发行人处开立的大额存单对应账户内,付息日及到期日为非工作日的当日自动兑付。
(六)企业大额存单可全额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最小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并以1万元为单位递增,部分提前支取后的存单余额不得低于起存金额。
▲▲提前支取的存款,按支取日发行人挂牌活期利率和实际存续天数计息。
(七)企业大额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该年化收益率在企业大额存单存期内不因任何原因调整。
(八)企业大额存单因办理冻结、质押或系统处理异常等情况导致大额存单逾期未兑付的,需要至发行人营业网点办理兑付,大额存单逾期部分按照兑付日发行人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九)企业大额存单可质押,申请人可向发行人申请办理企业大额存单质押业务,质押须根据发行人授信及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核与办理。
(十)本期存单不可赎回。
(十一)本期存单不可转让。
(十二)本期存单可办理质押。
(十三)发行人对申请人的存款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十四)▲▲申请人承诺资金来源和交易目的合法,不存在涉嫌洗钱或协助他人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违法违规活动,不涉及制裁名单。申请人应配合发行人完成监管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按发行人要求提供申请人证件,配合提供发行人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申请人不得利用本产品账户项下存款从事违法活动。申请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违规使用本产品的,发行人将根据有权机关采取变更、暂停该项业务等措施,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十五)本申请书及认购的企业大额存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除外)。本申请书项下争议向发行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申请书另有约定的除外。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十六)本申请书经申请人签署并向发行人提交后,未经发行人同意不得撤销。申请书及企业大额存单条款自认购日起生效。
(十七)▲▲如遇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变化等原因,发行人有权变更、暂停企业大额存单业务内容,并单方面修改本说明书,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发行人将提前在门户网站、手机银行或发行人营业网点进行公告。申请人不同意公告内容的,可在公告执行前支取本说明书约定的全部大额存单账户存款或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执行后,申请人继续持有大额存单账户或申请办理大额存单业务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