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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也要防范“碰瓷”
       近年来,关于撞人、扶人与讹人的话题时常见诸媒体,尽管一些事件的具体细节还待调查,但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敲诈讹人的“碰瓷”现象是存在的。在这里要说的是,银行也要防范“碰瓷”,这里的“碰瓷”不是扶摔倒老人这类案例,而是涉及到一些业务的操作流程。
       前不久从某大型银行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赵某到某支行网点柜台办理一笔无卡存款业务,要求将5万元现金存入一张借记卡中,经办行柜员收下5万元现金、赵某本人亲笔填写并签名的银行卡存款凭条,经清点数额相符,同时通过身份联网核查系统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后,便依照赵某填写的账号、户名及金额进行操作。随既,柜员在此笔业务“银行卡存款凭条”的反面打印出相关信息后交由赵某签字确认。对此,赵某却一直不予应答。一分钟,赵某表示不签名,并要求该支行返还5万元现金。经办柜员拒绝了赵某取消交易的请求。经银行操作人员核查发现,该借记卡在存款成功同时便被他人通过ATM将所存的5万元全部取走。事后,赵某将银行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返还5万元,理由是银行计算机存取款系统存在重大瑕疵,对5万元被他人取走存在重大过错。赵某认为,银行应当在客户书面确认该笔业务后,才能将存款存入账户。一审法院判决不支持赵某诉请,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近年来,利用银行卡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发生,金融诈骗不仅瞄准一些中老年客户,甚至盯上了银行。一些不法分子熟知银行操作程序,也熟悉法律知识,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寻找银行操作流程中的薄弱风险点谋取不法利益。本案中,该客户填写凭条要求将5万元存入借记卡,其同伙随既通过ATM取出,而客户随后以未签字为由要求取消交易,如果柜员业务不熟,将现金退回,犯罪分子既得逞;而如果银行拒绝取消交易,其又以银行操作不当为由要求赔偿,这实际上正是一种高技术含量的“碰瓷”。
       不管处理什么类型的“碰瓷”,关键是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判断是非、维护正义。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储户将填写好的存款凭条及相应款项交付银行,银行受理并按存款凭条实施存款操作,双方的存款关系既告成立。存款凭条包括“客户填写”与“银行打印”,记录的签名仅对银行办理完成该笔存款业务的确认,而不是要求银行办理存款操作的指令,因此,客户拒绝签名确认并不影响存款合同的成立。
       银行虽然依靠法律武器战胜了“碰瓷”企图,但这一案件反映出的风险仍值得关注,对于无卡存款等业务流程有必要认真梳理,更好地规范柜面操作,防范因操作风险引发的自身声誉及法律风险。
       其一,要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操作流程。
       其二,要严格规范操作,强化证据意识。存款凭条及客户签字是证明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关键证据,应对凭条的使用建立严谨合法的规章制度,柜员可以指导客户填写凭条上的要素,但应杜绝代客户填写的现象。对于填写凭条确有困难的特殊群体,如需代写,也应要求客户通过摁手印的方式对填写信息加以确认。在需对相关存取款人的身份进行确认时应进行周密的身份核查,同时做好身份资料的保存。一旦发生纠纷,应保留业务办理当天的录像资料,为将来可能的诉讼提供证据。
       其三,要注意“人性化”和“特事特办”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不久前“抬进银行改密码”事件发生后,公众和舆论对于银行人性化服务的呼声较高,今后如遇到类似情况,不排除一些网点工作人员出于对舆论压力而放松制度的执行。假如,不法分子持非法窃取的银行卡改密取现,并编造“持卡人病重、行动不便”等理由要求代办,一旦银行应允,就可能给持卡人造成损失,也使自身面临诉讼风险。
       银行被“碰瓷”,数目都不小,与街上那些假装摔倒然后索要医药费的草根“碰瓷”不在一个级别。而对于这种“碰瓷”,定性也应不同,不仅是敲诈勒索,更是涉嫌金融诈骗。实践中,那些利用无卡存款进行诈骗的人,有的一被识破就当场溜之大吉,银行也不太追究,很少报警。上述案例中的当事人还能堂而皇之地和银行打官司,最多无非就是败诉,搭一点诉讼费。因此打击金融“碰瓷”,不但需要法律有力的支持,更需要银行办理业务的人员提高警惕。